福建:项目建设“加速跑” 全力以赴稳投资******url:https://m.gmw.cn/2023-01/06/content_1303246589.htm,id:1303246589
新华社福州1月6日电(记者董建国)扩大有效投资,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新年伊始,制造业大省福建一批产业项目施工建设正忙,为稳投资开好局。
图为福鼎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里,工人在电池生产线上操作。(宁德时代供图)
新能源产业是福建新兴的优势产业。连日来,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鼎市的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厂房林立,现场桩基耸立,吊臂挥舞,火热的施工场景一览无余。“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我们一直抢抓建设‘不打烊’。”现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吴立雄说。
“目前基地的前三号厂房均已实现投产,四号厂房已完成主体建设,正进行内部装修施工。”福鼎生产基地筹建项目经理陈君通说,整个生产基地整体规划5个电芯厂房、4个模组厂房,规划产能120吉瓦时(GWh),达产后产值超千亿元。
“该项目的落地建设,将有效促进当地锂电新能源产业链的发展。”福鼎工业园区党委书记林天禄说,自项目启动以来,当地全力抢时间、拼速度,多部门采取并联式推进,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龙头引领,产业聚链。近年来,依托宁德时代等龙头企业,宁德市通过招商累计引进80多个产业链项目。
2023年初,福州集中开工177项重大项目,总投资983亿元。其中产业项目104项,总投资596亿元。
在位于福州长乐区福米产业园里的恒美偏光片智造工厂,一件件产品包装成箱等待发货。在一旁的工地上,十几名工人正在加紧施工建设。
“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我们生产建设不停步。工厂总投资42亿元,规划建设两条生产线,第一条生产线已开始正式投产,第二条生产线正在建设,预计今年二季度正式投产。随着放量生产,今年产值将超预期。”恒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学锋对企业产能跨越升级信心满满。
据杨学锋介绍,偏光片被誉为光学芯片。公司作为上游企业,补上了当地新型显示产业链条的一块重要拼图,完善了产业供应链。
龙岩上杭县天甫年产36万吨半导体级电子材料生产项目、福州福清市中景石化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项目、福清核电站、福州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C区项目……一批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项目加速推进,成为当地经济稳增长的强大后劲。
项目落地添底气,投资增长稳信心。福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当前,福建省不断加大项目协调力度,持续推动项目建设,对稳投资形成良好支撑。通过抓紧推进一批重大项目,不断补链条、强链条,为推动经济良好开局注入动力。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