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社区互助小蓝箱”为社区邻里提供应急用药服务******
2022年12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委的号召下,贝壳联合线下门店积极响应,率先在海淀区220家门店中设立共享药箱,通过经纪人发动社区居民将富余药品放入门店共享药箱之中,供急需药品的市民使用,满足市民应急用药需求。
2023年1月12日,贝壳在全国门店倡议启动“社区互助小蓝箱”又名邻里互助小蓝箱,将这一暖心善举从北京扩展至全国。
6000小药箱急送全国 为社区药品互助提供助力
贝壳发出倡议后,该项目也获得了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指导和支持。截至目前,全国15个城市6000余新经纪品牌门店、新青年公寓、家装家居体验馆纷纷积极响应。经纪人通过业主群消息扩散、门店张贴海报等方式,鼓励社区居民将家中富余的药品放至门店共享药箱中,供急需用药的居民免费领取。除了搭建起线下药品互助平台,贝壳也建立了完善的互助机制,门店会以在线文档形式记录药品捐助及领取情况,实现药品存取情况可溯源、同社区药品信息可联动等,努力保障信息实时更新、需求及时满足。
经纪人志愿者整理社区小蓝箱为了使小蓝箱服务到更多的人,在各方的支持下,贝壳已率先筹集到第一批共计30余万元的药箱、药品等物资支援各地。全国经纪人和上百个经纪品牌、公寓、家装家居体验馆也纷纷贡献自己的力量,参与到“社区互助小蓝箱”项目中,为居民用药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自2020年以来,无数贝壳经纪人化身物资运输员、核酸检测员等角色,冲在防疫最前线,为社区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如今,随着防疫政策的调整,他们又以“药品联络员”的新身份,为有需要的居民传递药品,也传递着一份邻里之间的温暖。
邻里温情互助 居民纷纷点赞
贝壳“社区互助小蓝箱”解决了不少居民的燃眉之急。
社区居民向药箱捐赠药品2022年12月,因家中孩子发烧,家住北京上地东里社区的王阿姨急需退烧药。在路过北京链家上地环岛一店时,王阿姨看到店内关于共享药箱的说明,她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走进门店,向门店商圈经理昝志军询问是否还有退烧药。昝志军从药箱中拿出两颗泰诺和一些藿香正气水送给了王阿姨。“这个活动真的太有用了,帮了家里的大忙!真的感谢你们,也万分感谢捐助药品的邻居们。”拿到药品的王阿姨,激动得连连称谢。
除了让更多居民知晓“小药箱”活动,参与药品互助,贝壳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买药、送药的活动中来,为居民排忧解难。“非常感谢这些工作人员,不仅把药品送到家里,还会经常打电话问候我们这些老人,这些天多亏了他们。”一位老人在采访中表示。从12月至今,北京链家双榆树大区党支部书记乐倩向社区居民送出布洛芬30余盒、连花清瘟100余盒以及各类药品共计300余盒,直接服务社区居民500余人。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